2018-12-20 09:14:43
據農業(yè)農村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f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8〕12號)等規(guī)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農業(yè)農村部現就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jiān)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豬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采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二)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三)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的設施,便于清洗、消毒;(四)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五)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二、生豬運輸車輛應當在承運人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二)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三)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四)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
三、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時,應當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時到現場檢查生豬運輸車輛,核實相關信息和車輛條件。生豬運輸車輛符合條件的,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并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不符合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生豬運輸車輛備案時,應當準確記錄生豬運輸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并規(guī)范編號。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的樣式見附件。
五、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運輸生豬的車輛,以及發(fā)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鄰省份內跨縣調運生豬的車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
六、承運人通過公路運輸生豬的,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未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七、承運人運輸生豬時,應當為生豬提供必要的飼喂飲水條件,通過隔離使生豬密度符合要求,每欄生豬的數量不能超過15頭,裝載密度不能超過265公斤/平方米。當運輸途經地溫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豬發(fā)生應激反應。停車期間應當觀察生豬健康狀況,必要時對通風和隔離進行適當調整。
八、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及時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情況。
九、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yī)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后應當嚴格查驗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發(fā)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
十、發(fā)現運輸車輛有未按規(guī)定進行清洗、消毒,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以及未按規(guī)定備案等情形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