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4 10:41:00
5月2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舉行,聽取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省自然資源廳廳長竇敬麗表示,我省原辦法的多數條款內容與《土地管理法》及《實施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亟須進行全面修訂。“因此,從本省實際出發(fā)修訂原辦法,對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法治統(tǒng)一,推動和保障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非常必要。”
“為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修訂草案第十三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qū)域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竇敬麗表示,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增加制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內容,強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用途管制的剛性要求。
《修訂草案》規(guī)定,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發(fā)展糧食生產,對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禁止違反規(guī)定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禁止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禁止違反規(guī)定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禁止違反規(guī)定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建設占用耕地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不用又不可以耕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稅務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標準收取土地閑置費用于耕地開墾;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該幅土地為國有土地的,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儲備,在未確定為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前,對具備耕地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來源:三秦都市報
編輯:牛姣